憲判字第3、4號判決
憲判字第3號判決
【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憲法法庭|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OhF9a6Z9a8
📖爭點
關於刑事被告的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是否能為了被告的利益而提起抗告?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1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及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111年憲判字第3號👉🏻https://reurl.cc/OpWlD3
111年憲判字第3號新聞摘要👉🏻https://reurl.cc/12Rd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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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判字第4號判決
【原漢通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IStuDJHZh8
📖爭點|https://taiwangov.com/lxwks
關於原住民身份法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的子女,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問題?
90.01.17制定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即110.01.27修正公布同條項) 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限制何種憲法權利(例如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及性別平等)?其依據為何?前開限制是否違憲?
📜案由
聲請人‹梧梅‧來有(原名劉陳春梅)、樂桃‧來有(原名吳陳春桃)、A01›為原住民身分法事件,分別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05號、第306號及第752號判決所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憲,並分別於107年2月14日及107年10月29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均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憲法法庭|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uZjyDEyZ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