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判字第7、8號判決
憲判字第7號
【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爭點
關於刑事被告的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是否能為了被告的利益而提起抗告?
⚖案由
聲請人‹陳明賢›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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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判字第8號
【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爭點
法院對於交付未成年子女的暫時處分裁定,是否違憲的問題。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等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判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憲法法庭|https://youtu.be/5KJpLgbP3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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