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簽證(吊籃簽證)及貨物平台之強度分析
1.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第一項: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 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2. 如吊掛搭乘設備未由專業機構辦理簽認,或有一證多用等情事,恐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檢附搭乘設備使用流程與責任分界與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從事作業安全檢核表供參考,如有任何法規疑問或簽認需求,皆可洽本會技術服務組,將以專業迅速服務各會員及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