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土地法34-1條之規定,解決共有問題
使建物成為合法且利於貸款之登記
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目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土地因建築、交通、水利等人為或天然變遷之原因合法變更使用
共有人經協議、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解所為之分割登記
公同共有繼承、分割繼承、代位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土地、建物之買賣移轉登記
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交換登記
供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土地、建物之合併或分割
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
預防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
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契約或遺囑)而移轉或 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 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促進土地經濟利用,公有畸零地之讓售
銀行貸款、二胎借貸、私人借貸設定
一般贈與、遺贈、死因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