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跨境電商>#文稿有點多請耐心閱讀😍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於106年度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的收入💰, ------------ 🎈就買受人為👨👩《個人部分》, 外國營利事業應依我國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 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 👉至財政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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