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之「同一價格」實為「同一條件」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這個「同一價格」,除了買賣價格外,是否包括付款期程、瑕疵擔保、稅規費、仲介費、拆除清運費等條件?換言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出售土地或建物,他共有人如欲「合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否除了買賣價格,亦須照單全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