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樂仁儲蓄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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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簡介

  儲蓄互助社是一群具有共同關係的人(社員)基於資金融通的需要且願意承擔共同責任(盈虧自負,有限責任制),以自助(收受社員股金-認股)互助(辦理社員放款-貸款)及民主管理(社員不論認股及貸款多寡均享受平等的投票權)的方式選出幹部(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支領薪酬,但得支付正當的開支)為其經營管理,幫助社員節儉金錢,並將這些錢以合理的利息貸給社員,以改善生活及增進生產。   政府為健全儲蓄互助社經營發展,維護社員權益,改善基層民眾互助資金的流通,以發揮社會安全制度功能,業於民國八十六年制定公布儲蓄互助社法,並明令規定其為具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所組成的社團法人,因此,她是一個受政府保障的合法機構;但是,由於僅能對特定的社員收受股金,且股金與存款兩者性質不同(1.退股需以書面提出申請;不像存款可隨時提領 2.認股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於年終依營運盈虧計算股息或分攤損失;不像存款預先牌告利率),故就其任務的屬性,她絕不是、也不可能是所謂的"金融機構",因此,依法不能參加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但為降低因天災或人為造成的錢財損失,可以參加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代辦的綜合損失互助基金,以分散營運風險。   我們經常把儲蓄互助社比喻為"窮人的撲滿",而金融機構則是"富人的金庫",這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儲蓄互助社不僅是錢的組織,更重要的是"人的結合",社員同時具有「投資者」 (股東)、「使用者」(顧客)、「經營者」(老闆)的身分,其地位是崇高的,透過「社員大會」有權過問社務和分配盈餘,反觀金融機構,以出資者為股東,與其業務往來的客戶則被視為顧客罷了。   儲蓄互助社鼓勵社員按期(每月或每週)及有計畫性(省下來而不是剩下來)的儲蓄,而非自然的累積,且每次認股不論金額多少,為方便年終決算分配股息,每股以新台幣一百元為計算基礎,由此可見,儲蓄互助社的資金主要來自社員的股金,而且在正常營運下,大部分的股金都貸放給需要的社員了,遇有資金過剩的情況,除了可以參加協會的資金融通或購買國家公債外,也都依規定存放在有存款保險保障的金融機構,不作其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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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銀行079-28-001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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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0081345-02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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