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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享 台北一名陳老伯伯在102年(當時92歲) 透過一位代書,這位代書幫陳老伯伯寫了預立遺囑的財產明細後,向台北某位民間公證人做成公證遺囑,該代書卻當了該遺囑的見證人之一,公證人不清楚該明細是由誰寫的、也不曉得是不是陳老伯的遺囑本意,而做成遺囑。 105年當遺囑生效時(陳老伯死亡後即生效),陳老伯的其他繼承人要去申報遺產清冊,竟發現地政事務所發函通知:「已有遺囑執行人附公證遺囑,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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