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奘然專題 – 婚姻關係存在 判例分享 高雄一對夫妻於民國81年結婚,106年協議離婚並於戶政辦理離婚登記,婦人於法院稱:「先生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二位證人A與B並未在場,且證人沒有先生的聯繫方式,也未曾於簽立協議書之前後向先生確認有無離婚的意願」,訴請婚姻關係存在。 離婚證人說了什麼? 證人A:「我跟她們夫妻是鄰居,當時我簽名的時候只有太太在現場,除了已經打字的字體外,沒有其他書寫的字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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