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質詢,我詢問司法院黃麟倫副秘書長,對於憲法法庭提出死刑的詮釋,大法官認為死刑剝奪生命的最嚴重刑罰,所以只能用於「最嚴重罪行」,大法官強調判決須採「一致決」。 大法官也在憲法法庭中,具體舉例隨機殺人、無差別殺人與手段極端殘忍,才屬「最嚴重罪行」。 所以我找了二個案例,詢問黃副秘書長,第一個是詐騙集團蘇姓上線,因不滿被兩名手下將其供出,持槍屠殺兩名手下。第二個是我們台南二位警察,追捕竊車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