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如何判斷採分開或合併計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報時點,仍然是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填報(詳附表)。 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房地),即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採分開計稅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屬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