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律師事務所

競業禁止不得超過兩年 雇主須補償 企業為防範員工跳槽外洩機密,常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前往其他公司任職。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明訂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且原雇主對勞工的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三讀條文規定,雇主須與勞工以書面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且須符合四項規範:雇主須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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