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量裁減職工,其剩餘職工福利金如何處理疑義一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勞福一字第○九二○○六九三二三號函 公司裁減全數員工,僅餘董事長一人,迄今仍未申請解散或宣告破產,雖無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惟本案該公司如業務緊縮或歇業大量裁減員工,基於考量照顧非自願性離職職工福祉,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可本公平、普遍原則訂定相關退(離)職慰問辦法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