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

事業單位之職工依法應於薪津內扣繳職工福利金 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臺內勞字第一一一一六號令 一、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職工福利金,貴公司依法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自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貴公司如考慮職工負擔應斟酌調整其工資為宜。 二、前項所扣繳職工福利金,依財政部六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臺財稅第三七七四九號函規定,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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