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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除擴大納管第一批已公告管制之 大專院校、 圖書館、 醫療機構、 社福機構、 政府機關、 鐵路運輸、 民用航空站、 捷運車站、 展覽室、 商場等10類場所範圍, 另新增納管 博物館及 美術館、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 表演廳、 電影院、 視聽歌唱業 及運動健身 等6類場所,各類場所皆有對應管制室內空氣品質污染物項目。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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