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

修繕費支出超過8萬元(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 應視為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 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 如果修繕後的效能超過兩年才會耗竭 那麼修繕費用的處理方式如下: 如果修繕費用不超過8萬元💸,可以直接列為當年度的費用🧾 但如果修繕費超過8萬元💰,就必須把這筆金額作為資本支出➕ 詳見本局新聞稿👉https://gov.tw/g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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