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採公告方式送達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表示,稅捐稽徵法新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以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的核定稅額通知書均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納稅義務人,自111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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