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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試論壇 ✍️】#網路平台責任 #不作為侵權責任 #作為義務 #民法第184條 —論網路平台業者之不作為侵權責任—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前言︰ 民法第184條規定:「(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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