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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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銀行蒐集、處理、利用客戶個人資料告知說明 銀行公會會員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下說明: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行銷(僅限公布得獎、兌獎作業及寄送活動贈品使用等本活動相關事宜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 (三)資料利用之期間: 自 台端參加本活動之日起至活動結束五年內。 (四)資料利用之地區:下列(五)所列之資料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資料利用之對象: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詳網址:https://goo.gl/2AE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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