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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09年5月8日頒布了台財稅字第10904502360號令,
對於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的處理方式進行了規範。
母公司及其本國子公司在合併申報時,
可以將合併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並按比例分攤計算歸屬於各該公司的投資金額,
作為減除未分配盈餘的依據。
本文將對於這項產創條例23-3及盈餘減除辦法進行介紹與分析!
✨感謝元照出版-月旦財稅實務釋評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