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警戒第三級⚠️ 📄區權會召開指引 🔺請暫停群聚召開 🔺疫情趨緩後,依規定請於本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1次 🔺倘社區評估確有必要,得以視訊方式召開 🔺如遇委員任期屆滿解任時,得依條例規定互推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依據內政部110.5.17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244號函:https://reurl.cc/ZQDNXg